4)第271章 第274 275章(合并大章)复杂的眼神_律师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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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抢劫地点、时间、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,依照常人判断标准,确定是否认定为“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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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旁听席上有人欢喜有人恨,肖老师夫妻觉得方轶啼哩吐噜的说了一大堆,虽然听不懂,但是感觉方轶很卖力的样子,心里对方律师很认可。

  被害人的朋友们却在心中暗骂方轶多事,为抢劫犯辩护,缺德,生了孩子没屁眼。只可惜他们的愿望无法实现。

  “法庭辩论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,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。上诉人肖松进行最后陈述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……

  “现在休庭十分钟,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。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。”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,庭审结束。

  十分钟并不长,坐在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时不时的看下手表,计算着时间。此时他们的心情十分复杂,既害怕最后宣判时刻的到来,又想让法官尽快宣判结束眼前的煎熬。

  法槌声响起,肖老师夫妻随着众人起立后又坐下,然后向前望去。

  “……现在继续开庭,请法警把上诉人肖松带上法庭。

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。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,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,本院评析如下:

  ……上诉人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,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侯在案发地点,最终将上诉人肖松抓获,说明被害人并未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,在此情况下,一审法院认为肖松存在“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”的情形,并施以刑罚,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,故对上诉人肖松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。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撤销区法院第34号刑事判决;二、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肖松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……”

  听到判决后,方轶松了一口气,十一年改判为六年,这个结果应该可以跟肖老师交代了。

  宣判后,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并未显得激动,只是眼泪哗哗的往下流,两人起身紧盯着被带出法庭的儿子。

  肖松在离开法庭的那一刻看到了老迈的父母,他的眼神中有不舍、有悔恨,还掺杂着一些复杂的情绪,在法庭大门被打开后,他看了一眼自己的双亲后,被法警带出了法庭。

  “方律师,谢谢您。”法庭门口,肖老师低声道。

  “回去吧,六年有期徒刑,如果肖松表现的好,说不定可以减刑,提前释放。你们千万要保重身体,别太伤心。”方轶规劝道。

  “嗯,以前天天骂他,恨他,他真被判了,心里反而念叨他,哎!”肖老师叹了口气,仿佛一下苍老了许多,随后他扶着老伴出了法院。

  方轶一扭头,见旁听席上众人看向自己的眼神不善,心中一紧,这帮家伙不会是想报复律师吧。想到此处,他急忙用手机软件打了一辆黑车,待人都走的差不多了,才匆匆下楼,乘坐黑车回律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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