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566章 这茶感觉不太对呀!_律师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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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式)如被害人不配合,被告人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。

  二、报警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愿。

 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,案发后,被害人身上有手机,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,而是回到夜店后,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人被强奸后报的警。因此,在案证据无法证明,报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。

  综上,从案发现场情况,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,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与被害人发生关系。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,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  “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针对辩护人的辩护,我们认为,被害人尚未年满十八周岁,其对X的认知能力较差,不具有辨别是非、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故其受到被告人的引诱与其发生关系,并非其自愿行为,被告人构成强奸罪。”检察员道。

  “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,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:

  一、案发时被害人已满十七周岁,虽然未满十八周岁,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、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

  二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,其在制衣厂工作,目前与男朋友在外租房,两人系同居关系,并且有X经历。因此,不能仅以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就认定被害人的X认知能力差。

  辩护人认为,被害人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,也知道被告人将其带到安全出口外要做什么,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关系,被告人不应构成强奸罪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  ……

  “……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。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,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,本院评析如下:

  ……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,被告人是在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它手段,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的情况下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

 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,证据不足,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。

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二百条第(三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华潇无罪。”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道。

  听到判决后,被告人华潇一脸兴奋的挥舞了下右手的拳头,同时向方轶投去感谢的眼神。

  刑事判决书下发后,检察院未提出抗诉,上诉期满,刑事判决书生效。

  张珺说话算数,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生效的次日,她授意张姨将二十万现金交给了方轶。

  主任办公室内,万可法笑呵呵的泡着茶水,方轶坐在他的对面,品着香茶。

  “老万,你这茶感觉不太对呀!”方轶喝了一口茶水,皱眉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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